國家對保險行業高度重視:新“國十條”出臺
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就邁進了人口老齡化階段,《中國老齡產業發展報告(2014)》指出我國正處于老齡社會的初期階段,而中國的老齡化與其他發達國家的相比存在“規模大”“增速快”“未老先富”的特點,且隨著經濟快速發展以及醫療衛生、公共服務水平的不斷提高,“高齡化”也已成為中國老齡化的一大特點,老齡化問題嚴重影響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我國養老制度大致分為兩個體系,一是由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構成的基本養老保障體系;二是由家庭、社區和養老機構叁方面構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基本養老模式是針對老年人的基本生存和基本醫療需求,社會養老服務是以老年人服務為主。現階段我國老人的風險保障力度十分薄弱。第一,老人意外風險問題的社會關注度低。我國政府、社會各界大多把目光集中于老年人生存問題,忽視了老年人煺休生活多樣化的安全需求;第二,保險方式是保障老人風險的最佳途徑,但目前只有少數保險經營者開發老人風險保險產品。由于老年人屬于高風險標的,這類保險并不被保險公司看好,如沒有政府財力支持,保險公司推行該類產品極有可能會虧損。。我國老齡化還存在老年人口基數大,養老保障體系不完善等情況,我國商業性醫療保險和住院醫療保險的投保年齡都限定在3 至50 周歲以內,重大疾病醫療保險年齡限定為18 至50 周歲,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年齡限定在65 周歲及以下。年齡限制將尤其需要保險保障的高齡老人排斥在外。商業保險產品對老年人意外傷害風險保障力度不夠:首先,險種年齡限制嚴苛。其次,老年人可保的險種少,投保需繳高額保費。針對老年人的保險,保險標的明確,風險集中,因而存在逆選擇。面對高額保險金的給付,為避免收不抵支,保險公司通常會提高保費,增加了沒有穩定收入來源的老年人的經濟負擔,將符合投保條件但生活拮據的老人排斥在外。在這種“養老制度不完善”“未老先富”的困難局面下,我國還必須解決比發達國家更加棘手的重度老齡、高齡化問題。
2006年,國務院頒布的《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國十條”,為推動和完善中國的保險事業起著重要作用。
政策與監管方面,“新國十條”帶來的政策利好將推動行業發展,而隨著償二代的落實,保險監管從“管前端”向“管中后端”的過渡則帶來了新的機遇與挑戰。
第一,“新國十條”明確了保險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將為完善與發展中國現代保險服務業提供政策支持。2014年,國務院印發《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被稱為“新國十條”。“新國十條”重申了保險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總體要求,并明確了未來保險行業的增長目標:到2020年,保險深度
保險深度:保費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之比。將上升至5%,保險密度保險密度:人均保費收入。將達到3 500元/人。預計未來5年,保險行業將在該目標的指引下實現較快增長。同時,政府對保險的購買需求也會不斷增加,保險業將享受較大政策紅利。
第二,“放開前端、管住后端”監管理念的落實將為保險資金運用放開更大空間,但也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與投資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2013年,保監會正式立項“以風險為導向的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償二代),標志著中國保險監管向發達國家償付能力監管轉型的開始。短短3年間,保險監管經歷了從“管前端”向“管中后端”的劇烈轉變,一方面,資金運用的前端限制不斷放開,如不同資產類別的投資權限僅需報備,無須審批,股權與海外投資的比例限制日漸寬松等,保險資金運用獲得了更大的施展空間。另一方面,償二代細化了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的定量資本要求,增加了包括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在內的定性監管要求,同時加強披露,引入市場約束機制,對保險公司風險管理能力與資本利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償二代是一個以風險為導向的新監管體系,對保險資金運用的影響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資產風險刻畫細而全面、另類投資比例提升和投資戰術日趨重要。
一是資產風險刻畫細而全面。償二代下,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在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公司風險中占據了大部分比重,而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主要是資產端風險,與保險資金運用密切相關。由于償二代對不同大類資產、同一大類資產項下不同小類資產的最低資本計量均設計了不同的基礎因子和特征因子,因此相較于償一代,在償二代規則之下,在什么樣的時點、以什么樣的價格買入或賣出什么樣的資產,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將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因此保險公司在投資時不僅要考慮絕對收益,還要關注資產的不同特征,綜合考慮風險調整后的收益;綜合考慮交易類及可供出售類債券最優的規模與久期分布,以及對定期存款、協議存款、金融債的投資。
二是另類投資比例提升。根據測算結果,于保險公司而言,權益價格風險是市場風險中除利率風險之外最大的資本占用。在償二代下,上市公司股票的風險因子相比之前大幅提高,相對于償二代中其他資產而言,具有較大的風險因子,保險公司為此需要提取的最低資本要求變高。因此,從趨勢上來看,保險公司對上市公司股票的配置動力或將下降。相對于同評級的企業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不動產債權計劃等,償二代中對無法穿透的固定收益類信托計劃計提的交易對手違約風險因子大幅提高,其資本占用遠大于其他資產。因此,償二代下保險資金對信托的收益要求大幅提高。如果信托的收益率難以達到合適的水平,保險公司在信托的配置上將有所降低。
叁是投資戰術日趨重要。償二代下,保險投資戰術的運用與調整將更加凸顯出重要性。保險公司可通過一些投資戰術調整降低對公司最低資本的要求,比如通過對上市公司股票“一賣一買”的浮盈積極管理、增加大盤藍籌股配置比例而相應減小中小市值股配置比例、利用衍生品進行套期保值等投資戰術,可以達到提升階段性償付能力充足率的目的。
第叁,其他重要政策。2014年2月,保監會發布了《關于加強和改進保險資金運用比例監管的通知》,對保險資金運用的體系進行了重構,將金融資產分類,并取消了具體品種投資比例限制,有助于提升保險資金應用效率,支持實體經濟。2015年8月發布了《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全面推進和規范了個人養老保障業務。2015年12月發布了《關于加強保險公司資產配置審慎性監管事項的通知》和《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防范險資配置出現流動性風險,并指導保險公司提升內部控制管理水平及風險管理能力。2016年7月發布了《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簡化了行政許可,放寬了保險資金可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行業范圍,增加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即PPP模式)等可行投資模式,并解除了債權和股權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資本金比例以及自籌資金比例等資金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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