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通知,明確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受托投資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稅收政策。
通知明確了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涉稅的若干優惠政策。
通知明確,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準的投資范圍內,運用養老基金投資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在國務院批準的投資范圍內,運用養老基金投資取得的歸屬于養老基金的投資收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對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養老基金托管機構從事養老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運用養老基金買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先征后返;養老基金持有的證券,在養老基金證券賬戶之間的劃撥過戶,不屬于印花稅的征收范圍,不征收印花稅。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管理的養老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征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通知發布前發生的養老基金有關投資業務,符合本通知規定且未繳納相關稅款的,按本通知執行;已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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