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為規范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制定了《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8年第13號,以下簡稱《辦法》)。
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七章六十條,分別是總則、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需要說明的有關事項如下:
一是關于監管分工?!掇k法》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職責分工,將鐵路工程招投標監管劃分為兩個層面,國家鐵路局負責全行業監管,地區鐵路監督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管。
二是關于標準文本的使用。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先后印發了《標準施工招標文件》《標準勘察招標文件》《標準設計招標文件》和《標準監理招標文件》等招標示范文本,規定適用于必須招標的項目。通過推廣使用標準文本,不僅提高了招標文件編制質量,也有效保障了廣大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掇k法》再次強調了標準文本的使用。
三是關于招標人設置不合理門檻。從近幾年監管實踐來看,設置不合理門檻限制潛在投標人的問題較為集中,并因此產生了不少投訴。但上位法規定得比較原則,執行起來難以準確把握,也會產生一些不必要的投訴、異議。基于此,《辦法》列出有關明顯限制投標人的不公平情形,并明確規定按排斥潛在投標人論處。
四是關于信用信息使用。當前國家正在深入推行信用體系建設,大力倡導信用信息在市場交易和政府監管中的運用。結合近幾年有關信用建設方面的政策和有關行業、地方在信用建設中的實踐,以及原鐵道部在鐵路建設項目信用信息方面的探索,《辦法》做了相應制度安排,明確了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在鐵路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應用及監管要求。
五是關于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履職進行評價。針對個別評標委員會專家不認真履職或違法違規評標行為,國家鐵路局修訂印發了《鐵路建設工程評標專家庫及評標專家管理辦法》,要求招標人在招標活動結束后根據評價指標對評標專家進行評價。本辦法對此再次予以明確,并將評價范圍進一步擴充到整個評標委員會成員。
六是關于中標候選人的公示內容?!掇k法》參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有關規定,結合鐵路工程監管實踐,規定了中標候選人公示時應該公開的具體內容,如招標項目名稱,標段或者包件編號,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工期或者交貨期承諾等。
監督管理、法律責任
1、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以下簡稱投訴人)認為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投訴。
2、鼓勵和支持招標人優先選擇信用良好的從業企業。招標人可以對信用良好的投標人或者中標人,減免投標保證金,減少履約保證金或者質量保證金。招標人采用相關信用優惠措施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3、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有違紀者,由鐵路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6個月至1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鐵路工程建設項目的評審;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資格,并從專家庫中除名,不再接受其評標專家入庫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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