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談判藥品費用不納入總額控制范圍,合理使用的費用按規定單獨核算保障
11月29日,國家醫保局對外公布了《關于做好17種國家醫保談判抗癌藥執行落實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顯示,醫保部門開展2018年醫療機構年底費用清算時,談判藥品費用不納入總額控制范圍,對合理使用談判藥品的費用要按規定單獨核算保障;
國家醫保局有關負責人表示, 此舉是為了做好 《國家醫療保障局關于將17種抗癌藥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 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范圍的通知》 落實工作, 保障談判藥品的正常供應, 切實保證患者盡早買得到、 用得上、 可報銷國家醫保準入新納入的談判抗癌藥品。
通知提出,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要抓緊調整信息系統,制定談判藥品結算管理辦法,確保11月底前按規定支付談判藥品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強調,各地應嚴格執行17號文(《關于將17種抗癌藥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范圍的通知》)確定的支付標準和限定支付范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相關藥品企業進行再次談判。
此外,對于各界關注的藥占比問題,通知中顯示,醫保部門開展2018年醫療機構年底費用清算時,談判藥品費用不納入總額控制范圍,對合理使用談判藥品的費用要按規定單獨核算保障;在制定2019年總額控制指標時,統籌考慮談判藥品合理使用等因素,及時調整基金支付額度,保障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和患者用藥需求。
此外,《通知》強調,各地醫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要根據職責對談判藥品執行情況提出具體要求,加強指導和調度,不得以費用總控、“藥占比”和醫療機構基本用藥目錄等為由影響談判藥品的供應與合理用藥需求。
此外,通知還要求,各地要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及存在問題,對進展緩慢、沒有按照規定時限執行政策的省份,國家醫療保障局將適時督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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