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從文化和旅游部獲悉,新出臺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將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規定,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設立后,必須在總體規劃實施三年后,省級文化主管部門方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請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正式公布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并授牌。
據了解,目前文化和旅游部已批準設立了21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各省(區、市)也設立了146個特色鮮明的省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辦法》還明確了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申報設立的條件和程序。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要具備良好的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工作基礎,應當在本省(區、市)內已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兩年以上,成效明顯。
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設立后,總體規劃不再由文化和旅游部批復實施,改為由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后發布實施,并報文化和旅游部備案。
近年來,文化部雖然不斷加強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工作的指導,并在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果和經驗,但與此同時,也存在一些急需解決的問題。
業內人士進一步指出,一些地方文化行政部門在生態保護區規劃制定中過分倚重規劃編制單位,自主參與度不夠,導致規劃過于理論化,操作性不強,規劃約束力不夠;此外,總體規劃批復后,由于個別地方人力、財力限制,部分規劃事項未能如期實施也無問責機制;同時一些地方特色建設不明顯都成為未來需要解決的問題。
《辦法》明確了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申報設立的條件和程序。《辦法》規定申報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要具備良好的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工作基礎,應當在本省(區、市)內已實行文化生態區域性整體保護兩年以上,成效明顯;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設立后,總體規劃不再由文化和旅游部批復實施,改為由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審議通過后發布實施,并報文化和旅游部備案;總體規劃實施三年后,省級文化主管部門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請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正式公布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并授牌。
《辦法》規定要成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推進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要通過加強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引導社會廣泛參與、加強理論和實踐研究、開展自評報告等措施完善工作保障機制,通過實施非遺記錄工程、傳承人群研修研習培訓計劃、傳統工藝振興計劃、開展分類保護、服務精準扶貧和鄉村振興國家重大戰略實施等措施加強非遺傳承實踐能力建設,通過組織開展非遺主題活動、品牌活動、搭建展示平臺、推進普及教育等措施加強非遺傳播宣傳;要對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實施和建設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建設成績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并給予重點支持。因保護不力使文化生態遭到破壞的,將嚴肅處理,并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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