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聯合印發《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試行)的通知》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聯合印發《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試行)的通知》(簡稱《通知》),出臺促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推動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的13條措施。
《通知》要求,廣東省級層面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專項用于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涉農市縣各級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用地指標,優先保障農業產業園、科技園、創業園、縣域助農服務綜合平臺和鎮村助農服務中心建設用地。
在建設用地總量不突破、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各地市在編制和實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可預留不超過5%的規劃建設用地規模,用于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等建設。鄉村旅游所配套的停車場、旅游驛站及民間資本舉辦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與政府主辦的養老機構可依法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在設施農用地方面,《通知》要求簡化備案工作,鄉鎮政府應在簽訂用地協議后7個工作日內將用地協議等報送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縣級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于15個工作日內核實、備案。
《通知》還針對鄉村旅游用地提出優惠措施,除永久基本農田外的未改變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及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壞耕作層的生態景觀和棧道用地,可按實際地類管理;對零散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建設項目,如農村廁所、旅游驛站、景觀平臺、停車場等,允許按規定辦理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使用。
在宅基地管理方面,《通知》明確,要堅持“一戶一宅”原則,在不損害農民利益、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簡化農村宅基地審批程序,依規劃將村內原有建設用地用作宅基地的,探索由縣級政府委托鎮政府審批,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報請鎮政府審批同意后實施。宅基地經批準后應報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為妥善解決農村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通知》還提出,對于“一戶多宅”、超面積或者沒有土地權屬來源材料的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要按照相關規定予以妥善處理并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對于因繼承、交換、分家析產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權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委會出具證明或提供調解協商證明材料,明確房地統一登記的權利主體,作為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權屬來源證明材料。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強調,要充分發揮村集體在村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和執行、土地整理復墾、集體土地分配、宅基地有償使用和退出中的主導及協助作用。同時,各市、縣(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大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利用狀況的監管,防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農用地名義進行流轉。
《通知》還針對鄉村旅游用地提出優惠措施,除永久基本農田外的未改變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及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壞耕作層的生態景觀和棧道用地,可按實際地類管理;對零散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建設項目,如農村廁所、旅游驛站、景觀平臺、停車場等,允許按規定辦理預留城鄉建設用地規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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