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2月20日訊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當前融資擔保行業存在的業務聚焦不夠、擔保能力不強、銀擔合作不暢、風險分擔補償機制有待健全等問題,意見提出了包括堅持聚焦支小支農融資擔保主業,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綜合融資成本,構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共同參與、合理分險的銀擔合作機制,加強合作和資源共享,優化監管考核機制等相關措施。
《意見》明確,要聚焦重點對象。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重點支持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優先為貸款信用記錄和有效抵質押品不足但產品有市場、項目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融資提供擔保增信。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和省級擔保、再擔保基金(機構)要積極為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業務提供再擔保,向符合條件的擔保、再擔保機構注資,充分發揮增信分險作用。不得為防止資金閑置而降低合作條件標準,不得為追求穩定回報而偏離主業。
《意見》規定,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適時調降再擔保費率,引導合作機構逐步將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再擔保業務收費一般不高于省級擔保、再擔保基金(機構),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再擔保業務收費,原則上不高于承擔風險責任的0.5%,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再擔保業務收費,原則上不高于承擔風險責任的0.3%。銀擔合作各方要協商確定融資擔保業務風險分擔比例。原則上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級擔保、再擔保基金(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不低于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承擔的比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要推動與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總對總”合作,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分支機構審批權限并在授信額度、擔保放大倍數、利率水平、續貸條件等方面提供更多優惠。
與此同時,《意見》指出,要逐級放大增信效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實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屬地管理責任和出資人職責,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充分發揮信用中介作用,針對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的信用狀況和個性化融資需求,提供融資規劃、貸款申請、擔保手續等方面的專業輔導,并加強經驗總結和案例宣傳,不斷增強融資服務能力。
《意見》針對當前我國融資擔保行業存在的業務聚焦不夠、擔保能力不強、銀擔合作不暢、風險分擔補償機制有待健全等問題,明確了相關舉措。
一是堅持聚焦支小支農融資擔保主業。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主動剝離政府債券發行和政府融資平臺融資擔保業務,不斷提高支小支農擔保業務規模和占比,重點支持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
二是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綜合融資成本。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堅持準公共定位,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保持較低費率水平。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再擔保業務收費一般不高于省級擔保、再擔保基金(機構),引導合作機構逐步將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
三是構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共同參與、合理分險的銀擔合作機制。原則上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均不低于20%,省級擔保、再擔保基金(機構)承擔的風險責任比例不低于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承擔的比例。
四是加強合作和資源共享,優化監管考核機制。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和省級擔保、再擔保基金(機構)要推行統一的業務標準和管理要求,市、縣融資擔保機構要主動對標,提高業務對接效率。金融管理部門要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適當提高對擔保代償損失的監管容忍度。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要健全內部考核激勵機制,提高支小支農業務考核指標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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