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經驗分析
美國
美國歷來相當重視環境管理方面的工作,針對廢舊電池立法涉及聯邦、州及地方3個層面,其中《資源保護和再生法》、《清潔空氣法》、《清潔水法》從聯邦法規角度,采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加強對電池生產企業和廢舊電池資源回收利用企業的監管;《含汞電池和充電電池管理法》(簡稱“聯邦電池法”),該法主要針對廢舊二次電池的生產、收集、運輸、貯存等過程提出相應技術規范,同時明確了有利于后期回收利用的標識規定。美國國際電池協會制定了采用押金制度促使消費者主動上交廢舊電池電池產品的管理法。
同時美國政府推動建立電池回收利用網絡,采取附加環境費的方式,由消費者購買電池時收取一定數額的手續費和電池生產企業出資一部分回收費,作為產品報廢回收的資金支持,同時廢舊電池回收企業以協議價將提純的原材料賣給電池生產企業,此種模式既能讓電池生產企業很好的履行相關責任義務,在一定程度上又保證了廢舊電池回收企業的利潤,落實了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
日本
日本是在廢電池回收利用方面做的較好的國家,同時,日本健全的循環經濟發展法律法規體系,也為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提供了良好規范。從1994年10月起,日本電池生產廠商就開始采用了電池收回計劃建立起“電池生產銷售-回收-再生處理”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這種回收再利用系統是建立在每一位廠家自愿努力的基礎上。零售商家、汽車銷售商和加油站免費從消費者那里回收廢舊電池。電池遵循與其分布路線相反的方向,由回收公司進行分解。
歐盟
自1990年開始,歐洲的車廠已開始強調在汽車中使用可回收的材質及零組件的再利用,2000年歐盟通過2000/53/EC《關于廢棄汽車的技術指令》(即ELV指令)。目標在于建立收集、處理、再利用的機制,鼓勵將廢棄汽車的部件重復利用,減少汽車產品對環境的破壞,并致力于環境保護、資源保護、以及能源節約。歐盟2006/66/EC 電池指令與電池回收直接相關,該指令涉及所有種類的電池,并要求汽車電池生產商應建立汽車廢舊電池回收體系。歐盟從 2008 年開始強制回收廢舊電池,回收費用則由生產廠家來負擔。
以歐盟中在電池回收領域較為成熟的德國為例。德國已建立較完善的回收利用法律制度,依據歐盟和德國關于電池回收法規的規定:在德國,電池生產和進口商必須在政府登記;經銷商要組織收回機制,配合生產企業向消費者介紹在哪兒能免費回收電池;最終用戶有義務將廢舊電池交給指定的回收機構。其次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得到落實和建立了完善電池回收體系,并且開展動力電池回收不同技術路徑的比較。比如德國環境部資助了兩個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示范項目(LiBRi項目和LithoRec項目),分別用火法冶金和濕法冶金兩種技術對廢舊動力電池進行資源化利用,對比不同技術的回收利用效果。然后采用生命周期分析法(LCA)對回收動力電池的環境影響和經濟效益等進行了評估。
中金普華產業研究院總結
通過對比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廢舊電池回收利用的現狀可以看到,這些國家擁有相對健全的法律法規保障和完整便利的廢舊電池回收網絡、先進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技術。他們的電池生產企業能夠承擔主要責任,能夠對動力電池進行有效地回收利用。
雖然我國制定了《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廢電池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法規,而我國針對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領域,只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循環經濟促進法》和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有關系。廢舊動力電池的回收利用缺乏專業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也處于相對落后的位置。同時缺乏回收利用企業準入條件和管理體系,這些都制約著動力電池有效回收利用。因此很有必要借鑒國外相關經驗建立一套完善的廢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體系。
目前,我國新能源汽車的發展已經處于重要時期,需要加快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產業的規劃和布局,盡快出臺相關回收利用的法規和技術標準,構建完善的動力電池回收利用體系,解決動力電池廢棄后所帶來的潛在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以支持我國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快速以及可持續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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