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對地下水污染防治統一監督
近日,由生態環境部、自然資源部、住建部、水利部以及農業農村部等五部共同制定的《地下水污染防治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外發布。《方案》對我國地下水污染防治給出了明確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其中,《方案》提出,到2020年,初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規標準體系;全國地下水質量極差比例控制在15%左右。
2018年6月發布的《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透露,5100個地下水質監測點位中,優良級、良好級、較好級、較差級和極差級點位分別占8.8%、23.1%、1.5%、51.8%和14.8%。根據這一數據,地下水質較差和極差級占比達到66.6%。更重要的是,我國還有相當數量的地區仍以地下水為飲用水源。因此,地下水污染防治刻不容緩。
就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時間要求,《方案》提出,到2020年,初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規標準體系、全國地下水環境監測體系;全國地下水質量極差比例控制在15%左右;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初步監控,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到2025年,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規標準體系、全國地下水環境監測體系;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總體為85%左右;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監控,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有效遏制。到2035年,力爭全國地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生態系統功能基本恢復。
建立健全法規和標準規范體系是《方案》內容中的一個重要方面。為此,《方案》提出,2020年年底前,制定《全國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2021-2025年)》,細化落實《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落實地下水污染防治主體責任,實現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監管,京津冀、長江經濟帶等重點地區地下水水質有所改善。
《方案》要求,2019年年底前,試點省(區、市)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劃分。2020年,各省(區、市)全面開展地下水污染分區防治,實施地下水污染源分類監管。針對存在人為污染的地下水,開展詳細調查,評估其污染趨勢和健康風險,若風險不可接受,應開展地下水污染修復(防控)工作。2020年年底前,各省(區、市)對高風險的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區域開展必要的防滲處理。
“2019年6月底前,出臺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公布辦法。”《方案》提出,2019年年底前,京津冀等區域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環《方案》說,生態環境部對地下水污染防治統一監督,有關部門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定期會商、評估指導,形成“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同時,生態環境部將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標完成及責任落實情況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疇,對承擔地下水污染防治職責的有關地方進行督察,確保如期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項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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