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處置七種方式
產業趨勢 2023-11-10 05:32:07 中金普華產業研究院
不良資產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不能按時收回本金和利息的資產,如逾期貸款、呆賬、壞賬等。不良資產的存在,不僅影響了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和盈利能力,也增加了金融風險和金融穩定的壓力。因此,有效地處置不良資產,是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的重要任務。本文將從以下七種方式,分析不良資產處置的方法和趨勢。

一、直接催收
直接催收是指金融機構通過自身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不良資產的債務人進行催討、協商、妥協等方式,盡可能地收回本金和利息。直接催收是最常見和最基本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也是最符合市場化原則的方式。直接催收的優點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金融機構的權益,減少損失,也可以維持與債務人的關系,避免惡化。直接催收的缺點是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效率低,回收率不高,也容易引發糾紛和訴訟。
2023年,直接催收仍然是不良資產處置的主要方式,但也需要不斷創新和優化。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不良資產的分類和分析,制定針對性的催收策略,提高催收效果。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手段,提高催收的智能化和自動化水平,降低催收成本,提升催收效率。
二、協議處置
協議處置是指金融機構與不良資產的債務人或第三方機構,通過協商或拍賣等方式,達成轉讓、置換、核銷、返還等協議,實現不良資產的處置。協議處置是一種靈活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可以根據不良資產的特點和市場情況,制定合理的價格和條件,實現雙方的利益最大化。協議處置的優點是可以避免法律程序的復雜和漫長,節省時間和成本,也可以減少對債務人的影響,維護市場秩序。協議處置的缺點是需要雙方的誠信和配合,可能存在信息不對稱和利益沖突的問題,也可能受到市場波動和政策變化的影響。
2023年,協議處置將繼續是不良資產處置的重要方式,但也需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不良資產的評估和定價,提高協議處置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損害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協議處置的監督和管理,完善協議的內容和條款,確保協議的執行和履行,防止出現違約和糾紛。
三、借新還舊
借新還舊是指金融機構為不良資產的債務人提供新的貸款,用于償還原有的不良貸款,從而改善債務人的資產負債狀況,延緩或避免不良資產的形成。借新還舊是一種有條件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需要債務人具備一定的還款能力和信用,也需要金融機構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和控制。借新還舊的優點是可以緩解債務人的資金壓力,提高債務人的信用等級,也可以降低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率,提升資產質量。借新還舊的缺點是可能造成債務人的債務累積,加劇債務風險,也可能導致金融機構的資金占用,影響資金流動性。
2023年,借新還舊將是不良資產處置的輔助方式,但也需要謹慎和審慎。一方面,金融機構要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借新還舊的額度和期限,防止過度放貸,加重債務負擔。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借新還舊的監測和跟蹤,及時了解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還款情況,防止出現新的不良資產,及時采取其他處置措施。
四、實現擔保物權
實現擔保物權是指金融機構根據不良資產的擔保合同,對不良資產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物或質押物,進行變賣、拍賣、自用等方式,實現不良資產的清償。實現擔保物權是一種依法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可以有效地保障金融機構的債權,減少損失,也可以促進債務人的履約,維護信用。實現擔保物權的優點是可以直接將不良資產轉化為現金或其他有價值的資產,提高回收率,也可以避免與債務人的長期糾纏,節省時間和成本。實現擔保物權的缺點是可能受到擔保物權的有效性、擔保物的價值、擔保物的處置程序等因素的制約,也可能引發債務人的反抗和抵制,影響處置效果。
2023年,實現擔保物權將是不良資產處置的常用方式,但也需要不斷完善和優化。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不良資產的擔保物權的審查和登記,確保擔保物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出現擔保物權的糾紛和爭議。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不良資產的擔保物的評估和監管,及時掌握擔保物的價值變化,合理確定擔保物的處置方式和時機,防止擔保物的貶值和損失。
五、法院訴訟
法院訴訟是指金融機構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不良資產的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或者對不良資產的債權人或第三方機構進行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不良資產的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或者對不良資產的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強制執行措施,實現不良資產的清償。法院訴訟是一種最終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通常在其他方式無效或無法實施的情況下,才會采用。法院訴訟的優點是可以依靠法律的權威和強制力,保障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迫使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也可以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追回債務人的財產,提高回收率。法院訴訟的缺點是需要遵循法律程序的規定,耗時長,成本高,也可能遭到債務人的抗辯和上訴,影響處置效果。
2023年,法院訴訟仍然是不良資產處置的備選方式,但也需要合理運用和選擇。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在充分評估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和財產狀況的基礎上,決定是否提起訴訟,避免無效訴訟或惡意訴訟,浪費司法資源,損害自身信譽。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要積極配合法院的審理和執行,提供充分的證據和材料,及時履行訴訟義務,維護訴訟權利,防止訴訟失利或執行困難。
六、不良資產轉讓
不良資產轉讓是指金融機構將不良資產的債權或債權收益權,以一定的價格,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或專業的不良資產處置機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投資公司等,從而實現不良資產的處置。不良資產轉讓是一種市場化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可以有效地分散和轉移金融風險,提高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也可以促進不良資產的流動性和價值發現。不良資產轉讓的優點是可以快速地將不良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減輕資產負債壓力,也可以將不良資產的處置交給專業的機構,提高處置效率和效果。不良資產轉讓的缺點是可能導致金融機構的收入和利潤下降,也可能存在轉讓價格和市場價值的差異,造成損失。
2023年,不良資產轉讓將是不良資產處置的主流方式,但也需要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不良資產的信息披露,提高轉讓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吸引更多的潛在受讓方,促進不良資產的市場化定價,實現雙贏。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不良資產轉讓的監管和風險管理,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防止轉讓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或不良影響,確保轉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貸款損失稅前扣除
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是指金融機構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將不良貸款的損失作為成本費用,從營業收入中扣除,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減少應繳納的所得稅,實現不良資產的處置。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是一種財政性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可以有效地減輕金融機構的稅負,提高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也可以激勵金融機構積極處置不良貸款,提高資產質量。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的優點是可以直接降低金融機構的稅收成本,增加金融機構的凈收入,也可以避免金融機構為了規避稅收而延緩或隱瞞不良貸款的識別和處置。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的缺點是可能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也可能存在金融機構虛報或夸大不良貸款損失的風險,造成稅收損失。
2023年,貸款損失稅前扣除仍然是不良資產處置的有利方式,但也需要嚴格執行和監督。一方面,金融機構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金融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合理確定不良貸款的損失額,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申報和繳納所得稅,不得逃避或減少稅收。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加強對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的內部審計和外部披露,接受稅務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防止出現虛假或不實的貸款損失,維護稅收秩序和金融秩序。

一、直接催收
直接催收是指金融機構通過自身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不良資產的債務人進行催討、協商、妥協等方式,盡可能地收回本金和利息。直接催收是最常見和最基本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也是最符合市場化原則的方式。直接催收的優點是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金融機構的權益,減少損失,也可以維持與債務人的關系,避免惡化。直接催收的缺點是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效率低,回收率不高,也容易引發糾紛和訴訟。
2023年,直接催收仍然是不良資產處置的主要方式,但也需要不斷創新和優化。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不良資產的分類和分析,制定針對性的催收策略,提高催收效果。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手段,提高催收的智能化和自動化水平,降低催收成本,提升催收效率。
二、協議處置
協議處置是指金融機構與不良資產的債務人或第三方機構,通過協商或拍賣等方式,達成轉讓、置換、核銷、返還等協議,實現不良資產的處置。協議處置是一種靈活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可以根據不良資產的特點和市場情況,制定合理的價格和條件,實現雙方的利益最大化。協議處置的優點是可以避免法律程序的復雜和漫長,節省時間和成本,也可以減少對債務人的影響,維護市場秩序。協議處置的缺點是需要雙方的誠信和配合,可能存在信息不對稱和利益沖突的問題,也可能受到市場波動和政策變化的影響。
2023年,協議處置將繼續是不良資產處置的重要方式,但也需要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不良資產的評估和定價,提高協議處置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損害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協議處置的監督和管理,完善協議的內容和條款,確保協議的執行和履行,防止出現違約和糾紛。
三、借新還舊
借新還舊是指金融機構為不良資產的債務人提供新的貸款,用于償還原有的不良貸款,從而改善債務人的資產負債狀況,延緩或避免不良資產的形成。借新還舊是一種有條件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需要債務人具備一定的還款能力和信用,也需要金融機構進行嚴格的風險評估和控制。借新還舊的優點是可以緩解債務人的資金壓力,提高債務人的信用等級,也可以降低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率,提升資產質量。借新還舊的缺點是可能造成債務人的債務累積,加劇債務風險,也可能導致金融機構的資金占用,影響資金流動性。
2023年,借新還舊將是不良資產處置的輔助方式,但也需要謹慎和審慎。一方面,金融機構要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借新還舊的額度和期限,防止過度放貸,加重債務負擔。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借新還舊的監測和跟蹤,及時了解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還款情況,防止出現新的不良資產,及時采取其他處置措施。
四、實現擔保物權
實現擔保物權是指金融機構根據不良資產的擔保合同,對不良資產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物或質押物,進行變賣、拍賣、自用等方式,實現不良資產的清償。實現擔保物權是一種依法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可以有效地保障金融機構的債權,減少損失,也可以促進債務人的履約,維護信用。實現擔保物權的優點是可以直接將不良資產轉化為現金或其他有價值的資產,提高回收率,也可以避免與債務人的長期糾纏,節省時間和成本。實現擔保物權的缺點是可能受到擔保物權的有效性、擔保物的價值、擔保物的處置程序等因素的制約,也可能引發債務人的反抗和抵制,影響處置效果。
2023年,實現擔保物權將是不良資產處置的常用方式,但也需要不斷完善和優化。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不良資產的擔保物權的審查和登記,確保擔保物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出現擔保物權的糾紛和爭議。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不良資產的擔保物的評估和監管,及時掌握擔保物的價值變化,合理確定擔保物的處置方式和時機,防止擔保物的貶值和損失。
五、法院訴訟
法院訴訟是指金融機構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不良資產的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或者對不良資產的債權人或第三方機構進行訴訟,請求法院判決不良資產的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或者對不良資產的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強制執行措施,實現不良資產的清償。法院訴訟是一種最終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通常在其他方式無效或無法實施的情況下,才會采用。法院訴訟的優點是可以依靠法律的權威和強制力,保障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迫使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也可以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追回債務人的財產,提高回收率。法院訴訟的缺點是需要遵循法律程序的規定,耗時長,成本高,也可能遭到債務人的抗辯和上訴,影響處置效果。
2023年,法院訴訟仍然是不良資產處置的備選方式,但也需要合理運用和選擇。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在充分評估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和財產狀況的基礎上,決定是否提起訴訟,避免無效訴訟或惡意訴訟,浪費司法資源,損害自身信譽。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要積極配合法院的審理和執行,提供充分的證據和材料,及時履行訴訟義務,維護訴訟權利,防止訴訟失利或執行困難。
六、不良資產轉讓
不良資產轉讓是指金融機構將不良資產的債權或債權收益權,以一定的價格,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或專業的不良資產處置機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投資公司等,從而實現不良資產的處置。不良資產轉讓是一種市場化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可以有效地分散和轉移金融風險,提高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也可以促進不良資產的流動性和價值發現。不良資產轉讓的優點是可以快速地將不良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剝離,減輕資產負債壓力,也可以將不良資產的處置交給專業的機構,提高處置效率和效果。不良資產轉讓的缺點是可能導致金融機構的收入和利潤下降,也可能存在轉讓價格和市場價值的差異,造成損失。
2023年,不良資產轉讓將是不良資產處置的主流方式,但也需要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不良資產的信息披露,提高轉讓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吸引更多的潛在受讓方,促進不良資產的市場化定價,實現雙贏。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不良資產轉讓的監管和風險管理,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防止轉讓過程中出現違法違規或不良影響,確保轉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貸款損失稅前扣除
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是指金融機構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將不良貸款的損失作為成本費用,從營業收入中扣除,從而降低應納稅所得額,減少應繳納的所得稅,實現不良資產的處置。貸款損失稅前扣除是一種財政性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可以有效地減輕金融機構的稅負,提高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也可以激勵金融機構積極處置不良貸款,提高資產質量。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的優點是可以直接降低金融機構的稅收成本,增加金融機構的凈收入,也可以避免金融機構為了規避稅收而延緩或隱瞞不良貸款的識別和處置。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的缺點是可能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也可能存在金融機構虛報或夸大不良貸款損失的風險,造成稅收損失。
2023年,貸款損失稅前扣除仍然是不良資產處置的有利方式,但也需要嚴格執行和監督。一方面,金融機構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和《金融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合理確定不良貸款的損失額,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申報和繳納所得稅,不得逃避或減少稅收。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要加強對貸款損失稅前扣除的內部審計和外部披露,接受稅務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防止出現虛假或不實的貸款損失,維護稅收秩序和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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